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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该不该交这笔违约金?[急!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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zo4178
杨律师:

您好!有个问题急盼您指点迷津!先多谢了!!!

我是山东烟台一计算机企业的员工,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于今年[2003]年底到期,我本人则于1月14日向单位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,并打算依照劳动法规定,于书面通知的三十日之后――即2月14日,不管单位批准与否,即自行离开公司。

通过您的法律普及工作,我知道这样做是合法[劳动法]的,并不存在违约问题,因此并不需要向单位交纳违约金。

可问题是:

1)单位要向我收取高达两万的违约金,说是依照山东省劳动厅的文[指1995年的159号文]计算并适当优惠了的,我查询了那个文,发现如果按照那个算法,金额确实将更高,单位已经算是“手下留情”了,唉;

2)在本人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中,并没有收取违约金的条款,更没有具体的数额或算法,单位可否依照山东省或烟台市的地方法规将这些内容“隐藏”地加进来呢?

3)本人也咨询了烟台当地的劳动部门,他们竟然解释说: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,只是免除赔偿金的手段和条件,并不能免除违约金,因为合同未到期,中途一旦离开,当然视为违约,也就当然得缴纳违约金了(我同时惊讶于劳动仲裁部门的这种说辞,竟是那么理直气壮和堂而皇之的);

4)如果我到时候不交钱,单位将不给我办档案转出手续,这在眼下可能还不太要紧,可长久看来,只要单位还在,只要我回去办这个东西,看样子那笔钱就肯定得交了,有可能还更多[再考虑滞纳金什么的],是吧?

5)我懂得如果我和单位都没有在两个月内提请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,都将失去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机。可如果我提请仲裁甚至是提起诉讼的话,估计就会像您前面解答的那样,法律将再一次遭到践踏,我还得搭了时间搭了钱最后还得被判交钱;而如果双方都不提请仲裁,单位固然失去了向我索赔的时机,我自己的档案不也成为“死档”了吗?我该怎么办?

6)看着前面的同事忍气吞声地交完钱办完事走完人,看着单位人事部门那种趾高气扬的神态,我心疼那两万的血汗钱,却更感到十万分地愤懑和不服气――因为国家的法律已经制订了这么多年,却总被下面的执行者做成这个样子!

杨律师,因为我即将离开这里,恳请您在百忙之中抽一点耐心和时间看完我上面的罗嗦句子,更希望您能给我一点切实可行的办法!如果真的需要祭起法律的武器,我想我有打持久战的准备――如果您肯花时间打我这样一个小案子的话,我还会再次麻烦您的!

衷心感谢!!!
2003年02月12日
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
请与烟台律师联系为好。
2003年02月13日